李佳琦来了!他带着他的“狗”生赢家和声音商标一起走来了!
下面,首先向我们走来的是 “Never dog”的方阵!共有90条相关申请信息!全类申请!
接下来,向我们整整齐齐走来的,是“小狗奈娃”方阵,同样整齐的步伐,全类申请!
可能,一家人,就是要整整齐齐吧!
奈娃家族、奈娃一家、Never's Family……OMG! 共计457枚商标申请!
那么问题来了,Never 究竟何许“狗”也?
惊喜不惊喜,意外不意外,狗狗也可以接代言??
Never,作为当红主播李佳琦的爱犬,是如何走红的呢?
故事大概是这样的:
有次高晓松去李佳琦直播间做客,首次涂上口红,没有想到,意外吸引了李佳琦的狗狗Never……全程目不转睛盯着高晓松端详,可爱又呆萌,令人忍俊不禁。
高晓松开玩笑道:“胡歌抱过的狗我抱,它会不会对人生产生怀疑?”
之后呐,就上了热搜……并且该口红谜之走红,开创了“斩狗色”的潮流……
惊喜不惊喜,意外不意外!
吃瓜看热闹,也要看门道:
Q1:为什么有人会如此的“宠狗狂魔”呢?
好问题!可是聪明的你要知道,想要申请狗狗的“姓名商标”,希望保护的不仅仅是狗狗的“名字”,更是打造个“狗”IP,保障背后其巨大的商业价值。毕竟…女神Never已经开始接代言了!还有公益广告呢!
看起来是简单的商标申请,但其实,是商业版图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Q2:我家狗狗名叫“Always”,也可以提出申请吗?
一句话解答:你尽管提,申请成功了……算我输!
因为,不管是“Always”“Never”抑或是“Ever”,这样单独的英文词汇,基本都有了在先商标或者是近似商标,这也是为什么小狗Never,没有直接以“Never”提交申请,而是“Never dog”或者是“小狗奈娃”、“Never Family”等等形式提交的原因呐!
Q3:申请就申请,为啥要45类统统覆盖?
商标呢是一共有45大类的,统统申请之,就叫做——“全类注册”。
在什么时候,企业倾向于全类注册呢?“阿里巴巴”、“王者荣耀”、“郭德纲”……这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全类注册商标,可以起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防守效果,自带Buff噢!
这样说,李佳琦如此“爱狗心切”…也正是想要取得市场先机,占领IP高地呐。
其实呢,同批次的商标共计提交申请了457件,最后一件神秘的商标,虽然现在商标局官网上还看不到具体状态,据企查查官网信息,4月7日,李佳琦名下的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已经申请注册声音商标“Oh my god,买它买它!”,商标国际分类为35-广告销售,目前状态为等待审查。
笔者不禁想起……前段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宣传周时,蚂蚁庄园的灵魂拷问:“李佳琦直播中经常说‘买它,买它’这个声音可注册为商标吗?”
被问题击中后,还专门写了篇文《李佳琦“买它!买它!”当真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吗?》(欢迎移步观看,评论、转发、在看三连呐!)
李佳琦方面对此的回应:此商标系保护性注册。“保护性注册”目的为避免某些卖家恶意使用,误导消费者。
不过,根据笔者朴实无华的知识产权观,“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想要注册成功还是具有很大难度的。
自2014年实施了新《商标法》,删除了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声音要素纳入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但是司法实践中能够成功通过“考验”,最终注册下来的声音商标少之又少,大多都倒在了“显著性”不足的坑里。
那么问题它又来了:“oh my god,买它买它!”到底有没有显著性?
小黑板划个知识点呐——首先,声音商标区别于传统的以视觉为主要感官的商业标识,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包括三类: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所以,“Oh my god,买它买它”满足声音商标的类型,可以申请注册声音商标。
可是事情往往不会那么简单……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虽然法律中并未特殊规定声音商标注册成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但是以传统的视觉商标的标准来看,对声音商标的审查,仍应以其是否具备显著性,作为审查的核心。
那么,以知名网络主播李佳琦人声,念出“Oh my god,买它买它”语速较快,奔放有力,极具情绪调动性,声音具有极强的个人风格和辨别度的声音,能否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呢?
让我们从以往经典案例汲取汲取养分呐!从腾讯QQ“滴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案中不难发现,声音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考量——“固有显著性”、“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和“非功能性”。在商标标识本身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就要证明该标识“经使用获得显著性”了。
法院认为: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即应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在这起案件中腾讯提供了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嘀嘀嘀嘀嘀嘀”即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申请商标与腾讯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建立对应关系。
另外,在商标行政审查中,《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北京高院的审理规则:“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所以,李佳琦只有像腾讯一样准备大量的证据,能够证明“Oh my god,买它买它!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作用,才有成功获得注册的机会。
写到这里,小编不禁咩咩一笑,这次热搜会不会是证明材料中的一部分呢?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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